辛某不會在線上請假被公司開除獲賠償10萬元
辛某現(xiàn)年59周歲,于2012年5月入職某配件公司從事車間工作。2019年4月,公司發(fā)布了一則公告,要求所有員工請假需通過企業(yè)微信線上操作,如無請假流程而自行不來上班的,視為曠工處理。
2023年1月9日,不熟悉電腦操作流程的辛某請年輕同事幫忙,在企業(yè)微信中提交了年休假申請,時間為1月10日至20日,公司予以批準。
待辛某已經(jīng)開始休假后的1月11日,公司發(fā)出《春節(jié)放假公告》,安排辛某所在生產(chǎn)車間于1月16日至27日放假,1月28日、29日因調(diào)休正常上班。
到春節(jié)假期后的1月28日早上,因多名員工未按時返崗,辛某所在車間代組長在微信工作群要求未到崗人員通過線上流程補請假。當天晚上,辛某給代組長發(fā)微信,告知其于1月31日返崗。1月29日下午,辛某又在公司主管來電時稱其不會線上操作請假,再次以口頭方式提出返崗后補請假。
盡管辛某已通過微信、電話方式請假,但公司并未告知準假與否,且在1月31日以辛某連續(xù)曠工3個工作日為由宣布解除勞動合同。
辛某向江蘇省太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10萬余元,仲裁委支持了辛某的請求。公司不服,訴至太倉市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其解除與被告辛某的勞動合同合法;判令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審理后,確認該公司解除與辛某的勞動關(guān)系違法,需支付辛某賠償金109997.8元。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治日報》羅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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